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与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教学、科研与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与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产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产业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生受到严格的组织纪律性锻炼。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院(系)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级教学基地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三)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五)组织制定院(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七)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

(八)主管学校国有资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九)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教务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院(系)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和扩大系级管理,减少教研室(研究室)一级管理的实验室,逐步实行校、(院)系管理以(院) 系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系、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产业人员的组成部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及产业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学科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学科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分别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各校区原印发的相关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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