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院安【2020】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9]3号),《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校设[20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包括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学生参与评奖评优的基础指标。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其中,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为二级单位。
第六条 学院成立“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院长、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学院安全员组成。安委会成员根据情况可在其他范围内进行适当增补。安委会设一至多名首席技术专家。根据学院制定的《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会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审议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目标和措施。
2. 审议审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 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整改。
4. 审议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5. 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6. 指导、协调重大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所长(主任)为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安全工作,确保本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负责人应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其实验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值日生制度。各实验室每学期排定值日生值班表。实验室值日生需严格遵照《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值日生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负责值日当天对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及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药品管理员制度。各实验室需明确一名药品管理员。药品管理员严格履行《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药品管理员职责规定》,负责本实验室的药品登记、领用、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学院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1. 做好学院日常安全巡查、通报、宣传等。
2. 规范学院药品管理,做好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和处置工作。
3. 管理学院安全档案。
4. 协调学院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5.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演习。
6. 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7. 起草学院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提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化学药品管理。严格规范药品采购渠道,管制类药品采购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验室药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危化品进行规范管理。每个实验室每学期必须制定本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建立动态危险源台账,并向安全员报备。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确保本实验室药品采购、使用和处置的规范化,并督促药品管理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废液、废试剂、固体废弃物等需严格按《化学与化工学院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处理。废液、废试剂、固体废弃物等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存放,应及时报交学院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要保证各种设备安全运行。严禁在实验室使用蜡烛、煤油灯、电暖器等未报学院同意的照明、加热设备。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经学院统一购置的设备,一经验收合格,由各实验室自行负责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行为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各实验室要爱护各类消防设备,要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私自破坏、侵占、挪用消防设施。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严禁私搭乱盖。确保实验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规范用电进行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学院所有场所使用未报学院同意的大功率电器设备。下班后要及时关闭门窗和水电,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楼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楼安全管理细则》,对实验楼进行安全管理。实验楼人货出入分离,物品出入登记,严禁人员、物品违规私自出入化学实验楼。严禁将电动车、电动车电池带入实验楼内充电。严禁在实验楼内吸烟、饮酒。实验室装修等改变实验室结构布局的,须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相关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实验室更换门锁,须及时向学院报备,上交备用钥匙。
第十八条 个人防护安全管理。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开展实验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和手套。严禁穿拖鞋、短裤、裙子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饮食或将食物带进实验室。
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机制。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安排安全教育专题培训,为新生发放《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每学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和安全演习,安全演习由安全员负责联系协调和组织,首席技术专家参与全程谋划、组织和总结。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一次安全演习,参加记录作为毕业答辩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每年本科生、研究生新生(含留学生)以及新进教职工(含博士后)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未通过安全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实验室值日生负责本实验室当天安全检查。安全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所负责区域的全部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公共部分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药品、危化品检查。学院安委会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整改机制。安全员、安委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可以对实验室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对于两次整改仍未到位的实验室,安委会可封停实验室进行强制整改,强制整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整改合格后方能开展工作。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委会成员两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可对实验室采取临时封停措施,进行强制整改,经安委会讨论整改合格后,可取消封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在日常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于问题较为集中或典型的情况可以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并进行书面公示。学院每月对安全检查总体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奖惩机制。学院每学年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实验室的评比,由学院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并报学院批准后进行表彰。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若因未尽职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院安委会每学期将奖励、处罚人员名单报学院办公室,作为教师参与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学生参与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一览表。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实验之前,都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学院相关领导,不得延报、瞒报、谎报。首席技术专家参与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定实验室基本操作规范。每个实验室必须制定本实验室基本操作规范(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按照基本操作规范开展相关实验,实验时必须有人值守,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及以上在场。夜间实验须提前办理好《夜间实验安全保证书》,并向安全员进行报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切实做好实验教育培训和安全指导工作,确保实验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实验研究。
第二十八条 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院与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安全档案。学院安全员负责建立学院安全档案,学院各二级单位须及时提交本单位安全档案材料。安全档案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设施器材维保检修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学院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宣传。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新闻报道,每季度印发安全工作简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委会负责解释。原《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条例》(院安【2019】5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