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院安【2020】01号)

发布时间:2016-0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院安【2020】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等有关法律法规,《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9]3号),《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校设[20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包括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学生参与评奖评优的基础指标。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其中,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为二级单位。

第六条  学院成立“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院长、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学院安全员组成。安委会成员根据情况可在其他范围内进行适当增补。安委会一至多名首席技术专家根据学院制定的《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会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审议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目标和措施。

2. 审议审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 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整改。

4. 审议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5. 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6. 指导、协调重大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所长(主任)为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负责人应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其实验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值日生制度。各实验室每学期排定值日生值班表。实验室值日生需严格遵照《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值日生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负责值日当天对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以及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药品管理员制度。各实验室需明确一名药品管理员。药品管理员严格履行《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药品管理员职责规定》,负责本实验室的药品登记、领用、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学院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1. 做好学院日常安全巡查、宣传

2. 规范学院药品管理,做好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和处置工作。

3. 管理学院安全档案。

4. 协调学院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5.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演习。

6. 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7. 起草学院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提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化学药品管理。严格规范药品采购渠道,管制类药品采购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验室药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危化品进行规范管理。每个实验室每学期必须制定本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建立动态危险源台账,并向安全员报备。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确保本实验室药品采购、使用和处置的规范化,并督促药品管理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废液、废试剂、固体废弃物等需严格按《化学与化工学院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处理。废液、废试剂、固体废弃物等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存放,应及时报交学院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要保证各种设备安全运行。严禁在实验室使用蜡烛、煤油灯、电暖器等未报学院同意的照明、加热设备。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经学院统一购置的设备,一经验收合格,由各实验室自行负责维护维修。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行为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各实验室要爱护各类消防设备,要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私自破坏、侵占挪用消防设施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严禁私搭乱盖。确保实验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规范用电进行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学院所有场所使用未报学院同意的大功率电器设备。下班后要及时关闭门窗和水电,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楼安全管理。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楼安全管理细则》对实验楼进行安全管理。实验楼人货出入分离,物品出入登记,严禁人员、物品违规私自出入化学实验楼。严禁将电动车、电动车电池带入实验楼内充电。严禁在实验楼内吸烟、饮酒实验室装修等改变实验室结构布局的,须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相关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实验室更换门锁,须及时向学院报备,上交备用钥匙。

第十八条 个人防护安全管理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开展实验必须佩戴护目镜和手套。严禁穿拖鞋、短裤、裙子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饮食或将食物带进实验室。


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机制。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安排安全教育专题培训,为新生发放《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每学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和安全习,安全演习由安全员负责联系协调和组织,首席技术专家参与全程谋划、组织和总结。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一次安全演习,参加记录作为毕业答辩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每年本科生研究生新生(含留学生)以及新进教职工博士后)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未通过安全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实验室值日生负责本实验室当天安全检查。安全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所负责区域全部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公共部分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药品、危化品检查。学院安委会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整改机制。安全员、安委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可以对实验室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对于两次整改仍未到位的实验室,安委会可封停实验室进行强制整改,强制整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整改合格后方能开展工作。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委会成员两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可对实验室采取临时封停措施,进行强制整改,经安委会讨论整改合格后,可取消封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在日常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问题较为集中典型的情况可以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并进行书面公示学院每月对安全检查总体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奖惩机制。学院每学年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进个人和先进实验室评比,学院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并报学院批准后进行表彰。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若因未尽职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院安委会每学期将奖励、处罚人员名单报学院办公室作为教师参与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学生参与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一览表。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实验之前,都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学院相关领导,不得延报、瞒报、谎报。首席技术专家参与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制定实验室基本操作规范。每个实验室必须制定本实验室基本操作规范(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按照基本操作规范开展相关实验,实验时必须有人值守,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及以上在场。夜间实验须提前办理好《夜间实验安全保证书》,向安全员进行报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切实做好实验教育培训安全指导工作,确保实验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实验研究。

第二十八条 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学院与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档案。学院安全员负责建立学院安全档案,学院各二级单位须及时提交本单位安全档案材料。安全档案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设施器材维保检修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学院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宣传。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新闻报道,每季度印发安全工作简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委会负责解释。原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条例(院2019】5号)即时废止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