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院安【2020】02号)

发布时间:2016-01-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院安【202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93号)、《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校设【20183号)以及《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院安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若因未尽职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分、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对象与类型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 直接责任人(含教师、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外来实验人员);

(二)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

(三) 学院党政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员;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处理类型。

(一) 书面检查;

(二) 教育谈话;

(三) 通报批评;

(四) 学院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五) 学校行政处分;

(六) 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类型可以同时处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类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书面检查、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一) 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及安全操作规范等);

(二) 未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 实验室值日生和药品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职尽责的;

(四)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学院安委会及安全员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的;

(五) 实验室内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六) 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七)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八) 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造成安全隐患的;

(九) 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十一) 其他违反学院安全相关规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学院警告处分,并取消一年内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室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安委会确定。

(一) 造成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实验室淹水、出现明火,未有人员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

(二) 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一年内书面检查、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达三次及以上的;

(三) 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四)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实验室未立即上报学院的;

(五)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的;

(六) 因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

(七) 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学院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并取消一年内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处以取消相关责任人一年内评奖评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室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安委会确定。取消相关实验室一年内评优资格。

(一) 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含)至2万元(含),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二) 发生第八条规定情形,一年内通报批评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报告的,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四)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十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相关责任人处以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可对该实验室采取临时封停,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视情况处以降低岗位等级。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室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安委会确定。取消相关实验室两年内评优资格。

(一) 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万元(含)至10万元(含),或造成人员重伤,或毒害品、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含)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二) 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通知实验室相关人员,致使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 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实验室未及时解决问题,致使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 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一条 相关实验室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特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或造成2人(含)以上重伤,或毒害品、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给予该实验室封停处理,报学校司法机关进行学校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实验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可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含访问学者及外来实验人员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相关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类型为书面检查的,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交由学院安委会成员认定和存档。学生检讨书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责任追究类型为教育谈话的,由学院安委会相关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责任追究类型为通报批评的,由学院安委会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院内予以公布;

责任追究类型为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学院安委会认定责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后,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和实验室责任人执行。

责任追究类型为学校行政处分的,由学院安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后,提请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等部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需要同时处以赔偿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学院安委会认定责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后,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和实验室责任人执行;需要处以降低岗位等级的,由学院报学校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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